郑广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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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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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存在质量问题房屋公开发表评论,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者:郑广健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2日 9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本律师代理的被告应诉,20207月份,原告连云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即本律师的委托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购买由原告开发的位于连云港开发区某某小区的住宅一套,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原告于当年9月份向被告交付了房屋,交付后被告开始着手装修房屋,装修过程中发现房屋墙体存在多处开裂情形,被告多次找到原告协商,要求维修,经原告维修后,房屋墙体开裂情形并未消除,于是被告在自家玻璃上张贴“开裂”字样及图片,原告认为该行为影响了开发商的后续售房,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遂提出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五万元。

本律师在接受被告的委托后,通过调查取证,走访调查,实地勘察,还原双方的购房过程细节,律师认为首先原告提供的房屋在交付之初即出现房体裂缝情形,在双方后续交涉中,被告提出了要求将裂缝处维修,该项请求是基于居住者对自身居住环境和安全的考虑,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内容,开发商理应按照房屋的质量标准,在符合国家对建筑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将业主房屋维修。且该维修内容也在房屋的保修期内,而开发商在维修过程中,虽然有修复的行为,但是并未从实际上消除房屋主体结构仍然存在的安全隐患,即不影响业主的实际居住。因此,被告张贴文字和图案的行为,并无不实表述,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没有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系合法维权,不属于名誉侵权。

本案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法院最终认定,虽然被告存在张贴行为,但是本案系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维权无果引发,张贴行为目的在于解决房屋存在裂缝等纠纷问题,旨在陈述案涉房屋存在开裂问题的事实并通过表情符号表达其态度,并无贬低、诋毁原告名誉之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作出如下判决

最终判决: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都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本案总结:名誉权是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方面综合认定。

郑广健律师,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学专业毕业,曾经在法院和司法部门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十余年,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连云港
  • 执业单位: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720********8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